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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煜棠即富民當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6,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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