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155,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被 告 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兆顯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李兆顯為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是否尚有爭執?若仍認被告李兆顯並非連帶保證人,則民國110年3月27日所出具之業務聯繫函內容所載,作何解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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