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兼下一人訴
訟代理 人 徐梅綺
被 告 徐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與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與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梅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徐梅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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