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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日東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全通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6,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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