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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吳小燕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慕伊律師
被 告 林鴻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依該土地112年6月之地籍資料顯示其面積為528.83平方公尺,按該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5,3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2911元(528.83平方公尺×2萬5,300元=1,337萬9,3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74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萬8,720元,原告尚應補繳10萬1,024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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