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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陳森輝
即 被 告
被上 訴 人 尤舜仁
即 原 告 之2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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