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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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