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326,2024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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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陳姵娟(陳木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103,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989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陳木森即一發汽車商行(下稱陳木森)為被告,並聲明:「㈠陳木森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3,55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11,989元由被告負擔」。

嗣因陳木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被告陳佩娟為其之繼承人,原告並具狀追加陳佩娟為被告,並撤回對陳木森之起訴,且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03,55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暨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11,989元由被告(限定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核其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被告對之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以上參見本院卷第7、113至115、185、189頁),依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陳木森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整,約定期限3年,並於112年4月11日簽立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到期日延長至113年9月10日止,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0.8%加碼年息2.28%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計算公式:目前年息1.60%+2.28%=3.88%),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㈡陳木森並於111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整,約定期限3年,於112年4月11日簽立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到期日延長至115年2月4日止,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1.21%加碼年息2.44%按月計付,並同意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計算公式:目前年息1.60%+2.44%=4.04%),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㈢詎陳木森自112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給付,尚欠原告本金1,103,552元,依陳木森與原告簽立之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原告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惟陳木森已於113年2月2日死亡,被告既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於繼承陳木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如以陳木森遺產拍賣後所取得財產清償原告債權,同意原告之聲明等語為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各1份、催告函及回執影本各2紙、顧客信用查詢1紙、授信交易明細查詢1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並經被告以上開答辯當庭同意原告之請求,而未為否認,據此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3,55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989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元)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年利率
(%)
起迄日
(民國)
起迄日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内
按左列利率加
計10 %,逾期
 
超過6個月部份
加計20%。
15,805 
3.88
112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
債權
100萬元
300,296  3.88
112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7,491  4.04
112年9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
債權
100萬元
629,960
4.04
112年9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03,552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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