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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淑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劉馨嬬、鄭惟湘即穩贏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依上訴人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5,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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