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何汰岑
被 告 蔡伯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曾韋盛
謝旭
施瀞文
陳家樺
楊志紘 原住○○市○○區○○路0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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