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36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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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何汰岑
被 告 蔡伯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曾韋盛

謝旭


施瀞文

陳家樺

楊志紘 原住○○市○○區○○路0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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