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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
原 告 陳彥文
被 告 祥豪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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