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潘秀勤
上訴人與曾倍慧、曾士誠、曾莘淼因112年度訴字第14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45,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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