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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陳稜蓁即禾米鶴小吃
章鶴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陳稜蓁即禾米鶴小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陳稜蓁即禾米鶴小吃負擔百分之八,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稜蓁即禾米鶴小吃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6日、107年8月7日、109年4月27日、108年2月25日邀同被告章鶴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⒈至⒋「借款本金」欄所示金額;
另於110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⒌「借款本金」欄所示金額。
以上5筆合計借款新臺幣(下同)707萬元,其中:㈠如附表編號⒈所示2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6日至112年11月6日止,於撥款後12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息,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如附表編號⒉所示1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7日至113年8月7日止,於撥款後12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息,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如附表編號⒊所示3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7日至112年4月27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分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滿1個月繳付1次,利率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37%機動計息,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因前項情事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原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㈣如附表編號⒋所示57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25日至113年2月25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分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滿1個月繳付1次,利率則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65%機動計息,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因前項情事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原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㈤如附表編號⒌所示5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2日至115年7月22日止,還款方式為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111年7月1日前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個百分點機動訂定,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935%機動計息,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因前項情事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原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詎禾米鶴小吃即陳稜蓁就如附表所示借款於112年4月22日起陸續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皆於112年11月23日轉列催收款項,迭經催討迄未償還,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415萬8,1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章鶴詺為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另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腦查詢單、利率資料表、放款借據、催繳函及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被查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93頁);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民國) ⒈ 200萬元 11萬6,651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2.17% 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05萬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2.17% 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⒉ 100萬元 7萬3,328元 自112年6月7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2.17% 自112年7月8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66萬元 自112年6月7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2.17% 自112年7月8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⒊ 300萬元 32萬2,219元 自112年5月27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2.965%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5%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28萬8,881元 自112年4月27日起至112年10月26日止 2.965%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112年10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5%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112年11月26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⒋ 57萬元 3萬1,350元 自112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 3.275%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9萬0,700元 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 3.27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⒈至⒋ 小計 657萬元 383萬3,129元 ⒌ 50萬元 32萬4,986元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 2.56%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依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6%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1日止,依左開利率10%,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⒈至⒌ 合計 707萬元 415萬8,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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