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曹玉梅
薛柏晟
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薛博盛」應更正為「薛柏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