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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鼎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巨鼎事業有限公司)、狄家彥、藍英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
查原告於112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54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5,975元【計算式:1,631,431+24,544=1,655,9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236元後,尚應補繳198元【計算式:17,434-17,236=198】。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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