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565,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王嘉祥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被 告 王麗芬

王麗敏

王瑛玲

王嘉賢

翁國清即王麗貞之承受訴訟人


翁主恩即王麗貞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查被告王麗貞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國清、翁主恩2人,且未拋棄繼承乙節,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69至175頁)。

嗣經原告聲明翁國清、翁主恩承受訴訟(見審訴卷第167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於民國76年9月15日承購,並借名登記於母親即訴外人王劉惠美名下,而原告自購買系爭房地後,除將戶籍轉入,並長期在系爭房地居住使用。

後王劉惠美於82年5月21日死亡,兩造及兩造父親即訴外人王謙順為繼承人,原告另與王謙順達成借名登記之協議,並以遺產分割之方式,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至王謙順名下,持續由原告繳納房貸至84年間全部繳清,且由原告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等費用,並管理、使用、處分系爭房地迄今。

嗣王謙順於101年10月21日過世,原告與王謙順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即為終止,原告自得請求王謙順之繼承人將系爭房地返還登記予原告,詎被告對此置之不理,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或第179條之規定,擇一訴請判令: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勞工保險投保記錄、王劉惠美除戶謄本、系爭房地謄本、系爭房地76年9月15日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原告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王謙順除戶謄本、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王劉惠美及王謙順印鑑照片、系爭房地歷年之地價稅、房屋稅、火災保險繳款單據、系爭房地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見雄司調卷第49至114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房地申請移轉登記資料及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在卷(見審訴卷第39至13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並先後借名登記在王劉惠美、王謙順名下之事實為可採。

查王謙順業於101年10月21日過世,其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即已終止,而被告均為王謙順之繼承人,並就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此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67至72頁,王麗貞公同共有部分亦經翁國清、翁主恩於112年12月21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是原告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請求王謙順之繼承人即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

本件原告前開請求既有理由,其另依不當得利擇一請求部分,本院即無庸再為論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高雄市 ○○區 ○○ 000-0 79.00 全部 王麗芬、王麗敏、王瑛玲、王嘉賢、翁國清、翁主恩公同共有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00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32.75 2層:46.53 3層:46.53 4層:21.68 防空避難室: 19.92 騎樓:13.79 總面積: 181.20 全部 王麗芬、王麗敏、王瑛玲、王嘉賢、翁國清、翁主恩公同共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