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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麗敏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僅繳納2655元,尚有4萬3395元(00000-0000=4339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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