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166,202404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朋享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晶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世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萬5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