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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謝宜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蕙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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