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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家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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