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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被上訴 人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90元,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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