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陳瑞華
陳瑞瑩
陳瑞蘋
闕承章
闕筱娟
闕清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陳瑞吟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陳瑞麟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正本、原本頁數、編號及表格名稱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10頁 附表二編號1、2之應有部分比例 ②陳瑞吟:權利範圍1/7 ③陳瑞瑩:權利範圍10/63 ④陳瑞蘋:權利範圍10/63 ⑤陳瑞麟:權利範圍1/7 ⑥陳信宇:權利範圍2/21 ⑦闕清泉:權利範圍1/70 ⑧闕承章:權利範圍9/140 ⑨闕筱娟:權利範圍9/140 ①陳瑞華:權利範圍10/63 ②陳瑞吟:權利範圍1/7 ③陳瑞瑩:權利範圍10/63 ④陳瑞蘋:權利範圍10/63 ⑤陳瑞麟:權利範圍1/7 ⑥陳信宇:權利範圍2/21 ⑦闕清泉:權利範圍1/70 ⑧闕承章:權利範圍9/140 ⑨闕筱娟:權利範圍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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