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64,202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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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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