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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松茂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林家民、林家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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