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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許珠
訴訟代理人 林宗甫
被 告 林彥妏(郭韋朱之承受訴訟人)
鐘淑瀞(郭韋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彥妏、鐘淑瀞為被告郭韋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韋朱已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其子女林彥妏、養子女鐘淑瀞均未拋棄繼承,有郭韋朱之戶役政查詢結果、除戶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證,本件訴訟應由林彥妏、鐘淑瀞為郭韋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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