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傅建源
傅淑美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潘珣仕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黃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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