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711,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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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蔡清日
即 被 告 林茂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美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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