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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風
訴訟代理人 謝誠中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宇晨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鵬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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