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紹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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