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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李宥蓁 住○○市○○區○○○道○段000號17
法定代理人 李秉龍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張芳香(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盧語璇(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盧詠薇(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丙○○之繼承人乙○○、己○○、戊○○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1月31日死亡乙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丙○○之繼承人為乙○○、己○○、戊○○、丁○○、甲○○,而丁○○業已拋棄繼承(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書參照),甲○○則為原告而在事實上無從承受訴訟,為免程序久滯,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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