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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洪淑苓
被 告 許舜婷
黃信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原告就起訴對象反覆不一,為確認所訴被告及原因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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