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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玫娜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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