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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鄭冠銘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
被 告 鄭冠良
鄭冠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張鄭美容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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