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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蔡文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高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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