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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27日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
-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4萬6,642元,及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業已於111年5月31日完成,並無瑕疵,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 四、本院之判斷:
- ⑵乙方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遲
- ⒎、⒏部分,原告亦未提出舊家舊冷氣機經過拆卸後,支撐
-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系爭契約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
-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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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劉莉慧
訴訟代理人 凃勝郎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莊宥榛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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