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訴,976,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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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易宜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嫈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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