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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朝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文昭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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