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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蔡明德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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