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重訴,102,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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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59,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63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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