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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共計3,990平方公尺,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4,900元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139,251,000元,加計系爭建物價值6,517,700元(依課稅現值計算)及積欠之租金、違約金8,619,855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核定為154,388,555元(計算式:139,251,000+6,517,700+8,619,855=154,388,5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6,20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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