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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建國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查上開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經10日發生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重訴卷第291、293頁),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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