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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雅琪
陳雪玉
上訴人與劉慶文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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