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重訴,184,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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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秀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8,400 元(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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