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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楊舜全
楊佳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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