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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
被 告 湧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平樺
被 告 夏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簽立之授信契約書,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原告與被告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已約明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5、81、97、113、129頁),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各有明文。
查被告湧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湧鰁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解散, 並選任被告許平樺為清算人,經高雄市政府以111年12月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4727200號函准解散登記,尚未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上開函文、湧鰁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股東同意書、本院案件繫屬查詢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5-151、291、293頁),揆諸上開說明,湧鰁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並應以清算人許平樺為湧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惟變更前、後均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之變更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湧鰁公司先後於109 年7 月10日、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110年10月8日、109年10月12日邀同被告許平樺、夏德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與原告於授信總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嗣湧鰁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所示12筆借款,共計1800萬元,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到期日、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湧鰁公司未於111年12月2日應還款日清償附表二編號3至6之借款本金、利息,全部12筆借款即依約視為到期,應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各筆借款餘欠本金分別如附表二「餘欠金額」欄所示,合計1446萬6596元。
又許平樺、夏德利均為湧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46萬659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141、171-249、273-281、283-285、28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變動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5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
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湧鰁公司邀同許平樺、夏德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46萬659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民國) 1 960,000元 自111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15日起至112 年6 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6,648元 自111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15日起至112 年6 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020,000元 自111 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4日起至112 年6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13,316元 自111 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4日起至112 年6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453,316元 自111 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4日起至112 年6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113,316元 自111 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4日起至112 年6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3,760,000元 自111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14日起至112 年6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940,000元 自111 年11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1 年12月14日起至112 年6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3,200,000元 自111 年1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34% 自111 年12月28日起至112 年6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800,000元 自111 年1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34% 自111 年12月28日起至112 年6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2,100,000元 自111 年1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34% 自111 年12月28日起至112 年6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900,000元 自111 年1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334% 自111 年12月28日起至112 年6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債權本金合計14,466,596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 還款方式 約定利率(年息) 約定違約金 餘欠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1 1,800,000元 109.7.13.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3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自109年7月13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 +0.055﹪機動計算;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965﹪機動計算;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81%機動計算。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60,000元 114.7.13.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2 200,000元 109.7.13.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3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同編號1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6,648元 114.7.13.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3 1,800,000元 109.9.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自109年9月2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 +0.055﹪機動計算;
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965﹪機動計算;
自110年9月2日起至114年9月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81%機動計算。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20,000元 114.9.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4 200,000元 109.9.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同編號3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3,316元 114.9.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5 800,000元 109.9.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同編號3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53,316元 114.9.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6 200,000元 109.9.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同編號3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3,316元 114.9.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7 4,800,000元 110.10.1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0.055﹪機動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965﹪機動計算;
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81%機動計算。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760,000元 115.10.1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8 1,200,000元 110.10.1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同編號7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40,000元 115.10.12. 請求之利率係按視為到期日(111年12月3日)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345﹪加碼1.81﹪計算。
9 3,200,000元 111.7.26.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加碼年率2.11078 %計算,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200,000元 112.1.26. 請求之利率係按111年10月25日調整之原告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1.14256﹪加碼2.11078﹪計算 10 800,000元 111.7.26.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同編號9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00,000元 112.1.26. 請求之利率係按111年10月25日調整之原告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1.14256﹪加碼2.11078﹪計算 11 2,100,000元 111.7.26.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同編號9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100,000元 112.1.26. 請求之利率係按111年10月25日調整之原告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1.14256﹪加碼2.11078﹪計算 12 900,000元 111.7.26.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同編號9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00,000元 112.1.26. 請求之利率係按111年10月25日調整之原告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1.14256﹪加碼2.11078﹪計算 借款金額合計18,000,000元,餘欠金額合計14,466,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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