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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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