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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郁媞(原名黃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譁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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