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重訴,85,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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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明善寺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釋悟清(陳金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惠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4,000元【計算式:依判決應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附圖所示A、C、B、D部分之地上物面積(31+1+4)㎡×39,000元/㎡(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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