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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泳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1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9-11、17-18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永勝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泳毅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0000 36,700元 112年10月5日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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