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除,76,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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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中興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2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李蔡寶淑,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2年3月25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B0714 股票 1 3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96583 股票 1 6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95709 股票 1 7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5155 股票 1 9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59989 股票 1 37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1250-8 股票 1 20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43134-0 股票 1 8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18426-0 股票 1 13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90727-1 股票 1 9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57357-3 股票 1 7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21244-1 股票 1 16 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96462-9 股票 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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